关于印发《湖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单位):
现将《湖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专题)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学院
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更好地鼓励学生提升职业素养和自主学习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是指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之外的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的程序认定,可以转换人才培养方案内的相关课程及学分。
第二条 学生取得的成果经认定后,可根据相关标准,用于转换少于或等于该学分的课程,不得转换多于该学分的课程。每个成果只可申请认定一次,不可重复申请。转换课程后剩余学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换的专业课程学分总额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课学分的20%,转换的公共基础课程学分总额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学分的20%。
第四条 可用于学分认定与转换的成果类型分为:资格证书类、创新创业类、社会实践类、继续教育类、竞赛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资格证书类
成果形式 |
可认定 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转换课程成绩记载 |
职业资格证及水平评价证书(个) |
2学分
|
相关专业课程 或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英语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
2学分 |
英语必修课 或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计算机一级合格证书(计算机专业除外) |
2学分 |
信息技术必修课或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驾驶证 |
2学分 |
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二)创新创业类
成果形式 |
可认定 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转换课程成绩记载 |
获得省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项目立项并完成项目 |
4学分 |
相关专业课、就业创业课或文化基础课、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
4学分 |
相关专业课、就业创业课或文化基础课、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创办自主创业实体 |
6学分 |
相关专业课、就业创业课或文化基础课、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90分 |
取得发明专利权; 正式出版学术专著 |
8学分 |
相关专业课、就业创业课或文化基础课、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90分 |
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设计外观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 |
4学分 |
相关专业课、就业创业课或文化基础课、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90分 |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
6学分 |
文化基础课 或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90分 |
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号)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
4学分 |
文化基础课 或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三)社会实践类
成果形式 |
可认定 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转换课程成绩记载 |
青年志愿者 (含义务劳动) |
2学分/累积5次及以上 |
文化基础课 或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服兵役期间 立功获奖 |
2学分 |
文化基础课 或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科技、文化、扶贫 下乡活动 |
2学分 |
文化基础课 或公共选修课 |
优秀或 85分 |
(四)继续教育类
成果形式 |
可认定 学分 |
可转换课程 |
转换课程成绩记载 |
自考本科课程考试合格 |
2学分/门 |
公共选修课 |
按课程实际名称和成绩 |
学习其他学校或网络课程合格 |
2学分/门 |
公共选修课 |
按课程实际名称和成绩 |
党校培训 |
2学分/门 |
公共选修课 |
按课程实际名称和成绩 |
(五)竞赛类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参照《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鄂水电院〔2018〕35号)认定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
学生参加省厅级文体类竞赛的,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可转换公共选修课学分4分;参加省级及以上协会组织的文体类竞赛的,可转换公共选修课学分2分;成绩记为优秀。
第五条 凡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第14-15周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系部初审后填写汇总表交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取得成果类型,从相关职能部门抽取3人以上(含3人)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成果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总体要求,结合专家组意见对学生成果学分转换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一周。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组成:资格证书类由职业技术鉴定站、就业指导中心以及系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创新创业(实践)类由学生工作处、教科研部及系部等相关人员组成;社会实践类由学工处、党办及院系相关人员组成;继续教育类由继续教育部、教务处及系部相关人员组成;竞赛类由教务处、团委以及系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对相应课程予以转换并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部。
第九条 建立成果学分转换范围动态管理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步建立《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附件2),供相同/相近事例参照执行。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增删,并于每学年初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之外的其它特殊情况(如对社会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者等)可直接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一条 集体成果成员申请资格人数由取得成果组织方申报,专家组评审,教务处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
2.《成果学分转换对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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