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调、停课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的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授课,需安排其他时间进行补课的调课行为。
第二条 教务处按照排课基本原则尽量科学、合理地安排课表。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调、停课。任课教师确实需要调、停课的,须提前两天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三条 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
私自调、停课或调、停课之后再办手续者,都将视为教学事故,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调、停课:
1.任课教师因公无法按课表上课;
2.任课教师因病无法按课表上课;
3. 任课教师因丧假无法按课表上课;
4.任课教师工作调动暂时无人代课;
5.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调、停课: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新生开课第一周的课程;
2.临时提出当天需要调换课程者(因公、因病等突发事件例外);
3.法定节假日前、后一天的课程。
第六条 节、假日或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等全院性调、停课,由教务处统一下发通知。
第七条 非全院性的调、停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任课教师填写《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调、停课申请表》。写明申请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上课地点等,并提出调课方案及补课时间。
2.提供相关证明。因公申请调、停课,应出具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调、停课,须出具医院医疗证明;因丧假申请调、停课,需经人事部门批准;有其他正当理由须申请调、停课的,也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班级、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的系主任分别签字同意。
4.教务处审核同意。调、停课申请批准后,由教务处开具调、停课通知单,各系教管人员负责通知上课班级。
第八条 调、停课总学时在8学时之内的,由教务处处长审批;超过8学时的,由教学院长审批。
第九条 任课教师因公、因病等突发事件未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在上课前请示学生、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的系主任,同时报教务处,并于事后三天之内补办手续。
第十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二周或二周以上不能按课表按时上课,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原则上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第四条第5项事由调、停课的,由教务处统计后报人事处扣除相应职岗津贴。
每学期调、停课累计在8学时之内的,每学时扣除30元;超过8学时的,每学时扣除50元。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严格控制教师调、停课次数,调、停课率偏高的系部将取消该系部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调、停课申请表
附件2: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调、停课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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