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发布)、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转专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4〕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新生入学
第一条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的委托人在报到期限内,以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报到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因患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可持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2)因创新创业需要无法在校学习的,可持录取通知书、创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或股权证明等)、家长意见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3)因出国留学需要无法在校学习的,可持录取通知书、留学证明材料、家长意见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4)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持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在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办理)、入伍通知书,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按整学年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任何权利。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新生入学报到一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入学手续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招生部门按第三条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超过一个月不申请入学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五条 新生学籍注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由学籍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学籍注册信息以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年度发布的录取数据为准。
第六条 学籍注册。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辅导员收齐本班学生的学生证和学费缴纳收据,在开学两周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学生工作处认定后,方可注册。
第七条 不能按期注册情况的处理。在校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个月未到校报到注册的,由学籍管理部门,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课程与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课程主要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主要安排在第二至五学期进行),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面试、口试、项目设计、课程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综合作业等形式进行。课程总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者占比情况按课程教学标准执行,一般平时成绩占比不超过总评成绩的50%。学生成绩按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60分或合格以上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体育课成绩考核。学生体育成绩根据出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医院证明,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部确认后报教务处、基础课部备案,学生以选修体育理论课的成绩替代体育课成绩。
第十一条 其他教学环节考核。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入学教育、军事训练、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以操行评定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表现,最终成绩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相应的荣誉等作出撤销处理。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学分的考核。学校实施综合素质提升计划,建立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档案,学生在校期间需修满综合素质学分。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及行为养成、诚信教育、人文素质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教育学分。
第十四条 缓考的办理。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并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出具校医务室病假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计学分。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旷考课程考试成绩记录为“缺考”,不计学分。未注册及休学学生不能参加考试和办理缓考。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记为零分的情况。有以下情况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且不能参加课程补考:
(1)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的;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不交考核试卷的;
(3)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保证课程成绩评定和记载的严肃性。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一旦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因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需改动成绩,由任课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或有关资料交教研室审核、经系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员予以更正。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按正常考核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来区别和记载。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成绩记载。在校生或新生入伍,服役期满退伍复学者,经学生申请,可免修公共体育、国防安全教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免修成绩以80分记载。
对已完成两年在校学习第三学年应征入伍者,已完成所有理论课程学习,第三学年全部为实习的学生,根据“参动【2013】69号文件”规定,其应征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经学生个人自愿申请,家长签字,部队来函同意,可在部队自学其他课程内容,回校参加考试。
第四章 补考、重修管理
第十八条 补考安排。学生本学期因故未取得所修必修课程学分,学校于下学期期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其中属第十五条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情况的,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重修。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应重修或重选。
第十九条 补考报名。需要补考的学生于学期初第一周办理补考报名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考机会,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重修形式。重修学生一律不安排直接考试,学生须通过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再参加考试。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网上自修三种形式。每学期补考成绩录入完毕后,教务处对全校重修课程及人数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情况确定课程的重修学习形式,重修学生根据正常课业学习和自身条件进行重修选课,每次重修选课不得超过3门。重修分班、排课、排考由相安系部负责安排,所需教学资源需向教务处申请。原则上人数较多的课程要进行组班重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教学要求。组班重修学时是该课程总学时的 1/3;跟班重修的学生需进入正常的教学班学习。无论是组班重修还是跟班重修,与正常教学要求相同,且成绩构成与正常学生一致,学生无故缺课、不按时完成作业,在平时成绩上均有体现,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正常考试资格。学生重修的时间若与组班、跟班重修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网上自修。网上自修的学生需登陆学校指定的学习资源平台进行学习,完成学习后并参加考试后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在此期间可自行安排学习进度,学校不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地点。
第二十二条 延长修业期的课程自修与考试。凡在基本的修业年限内,仍未能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期(最长修业年限见第六章第三十条),延长修业期期间,未通过的课程主要采取自修的方式学习,学校不再统一组织重修,学生可返校参加学校正常组织的重修考试(每学年一次),但每次申请重修考试课程不超过10门;在延长修业年限内补足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最长修业年限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成绩录入。教务处和系部一起妥善安排补考、重修考试及其阅卷工作,系部按教务处提供的补考、重修名单登记成绩,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以便学生能够及时上网查询成绩。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申请与办理时间。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根据学籍管理部门转专业工作的通知,于报到注册后的第一学期12月初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系部一起做好学生转专业申请的审核工作,于第二学期第1周办理完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2)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转专业有利于完成学业的;(3)复学或因其他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如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可转入同一专业大类的专业学习;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基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各学院校企合作订单班办学的需要,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不予调整专业的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调整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含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等)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入其它专业的;
(2)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3)取得学籍未满一学期或者在校期间调整过一次专业的;
(4)毕业年级,且无学校相关规定许可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学业要求。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全部学分,且原专业已修读课程均为合格方可毕业,已修相同课程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免修。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学的条件。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单独招生、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6)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学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规定和办理程序见教育部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规定。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对方学校同意,由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申请由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出;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转学学生学业要求。学生转入本校学习,须持原修读学校学分合格证明,并修满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六章 修业年限、休学、复学
第三十一条 修业年限规定。学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年制(“3+2”学生)、三年制、五年制(“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对于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制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分别为不超过四年、五年、七年。休学、保留学籍等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采取灵活的学习制度,最长学习年限在其基本学制基础上放宽四年。
第三十二条 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手续的办理。分阶段完成学业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生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在教务系统提出申请,上传所需证明材料(含家长手写同意书),经辅导员、所在系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完成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办结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三十三条 应予休学的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家庭变故、创业实践、合法生育、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等)本人提出申请者;
(4)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时间规定。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进行申请和执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总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年。
第三十五条 应保留学籍的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保留学籍:
(1)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可以保留学籍的。
第三十六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管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不受理学生入学、复学申请。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1)学生复学,应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参军入伍者应持退伍通知书或证明),填写办理《复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及确定复学年级与班级、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2)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组织对其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3)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因专业停招,则由学生申请、转入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升级。学生每学年按培养方案规定学完相关课程后,达到学校规定的升级要求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留级。对一学期内获得的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总学分百分之三十的学生,学校将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由教务处统一清理出名单,系部通知到学生本人,由学生及家长签字后返教务处备案。
对一学年所获课程学分不到该学期应修学分二分之一的学生,学校建议其留级。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向学生发放《留级通知书》。若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可给予一次跟班试读机会。申请跟班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留级通知书五日内填写《跟班试读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
学生跟班试读期间,对其试读前不及格的课程进行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转为正式生;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实行留级。
留级学生收到留级通知书后持留级通知单10日内到教务处和所在系部办理留级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留级的学生原则上在原专业进行学习,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视情况调整到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四十条 可予退学处理的情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40学时及以上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退学决议办理程序。
(1)凡属第四十条中第6款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上传价值同意书,所在系部审查通过、学生工作处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批准后,学籍管理部门每学期集中发布申请退学学生的退学处理文件;
(2)凡属第四十条中第1款、第5款退学情况的,由所属系部核实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籍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起草发布退学处理文件;
(3)凡属第四十条第2款、第3款、第4款退学情况,由所属系部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起草发布退学(或清退处分)文件。
第四十二条 退学后续手续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由所在系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天。
(2)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处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学校予以退学(或清退处分)的学生,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自收到退学(或清退处分)文件一周内,根据《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文件要求注销其学籍。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要求。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处理。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或在工作中自修并于每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向所在系部申请返校补考。重修或补考合格者,每年11月底前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于12月份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习证明。对未完成修业年限中途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业证书的填写。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录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学籍信息的流程与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交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查。流程及所需材料要求如下:
(1)基本流程。在校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需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或集体户口底页)等证明材料,完整办理《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经所属系部、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复核通过后,在校内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教育厅。
(2)凡涉及在校期间变更户籍身份证号,还须提供《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原件。根据公安部文件规定,该证明应当署县级公安机关名称并盖户口专用章,留出具证明的县级公安机关联系电话,载明变更的原因、时间、变更前后的号码。
(3)凡涉及在校期间户籍民族变更,还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
(4)凡涉及在校期间户籍性别信息变更的,还须提供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证明中应当载明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的内容、变更时间、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
(5)凡涉及同时变更户籍姓名和户籍身份证号信息,原则上不受理学籍信息变更,特殊情况学校初审通过后,专文提交省级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可予变更。
(6)省级管理部门或学校如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由学籍管理部门告知学生,学生予以提供后,方可受理。
第四十八条 不予变更学籍信息的情况。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相应的学籍信息:
(1)证明材料不全,或经学校审查不予变更;
(2)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
(3)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同时或先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
(4)以有效军人证件报考入学并以报考时的证件号码注册学籍,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的;
(5)享受了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少数民族更改为汉族的;
(6)学生在校期间注销中国大陆户籍,申请变更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的;
(7)港澳台及华侨在校生申请变更为内地居民身份证号码的;
(8)其他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9)学生毕业后,变更了户籍登记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中任意一项的。
第四十九条 变更学籍信息的审查与决议。经学校发文,同意在校生变更学籍信息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依文予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籍信息变更文原则上每学年6月发布一次,学籍管理部门根据文件内容,以学生变更后的信息颁发其学历证书;经学校审查、决议,不同意变更学籍信息的在校生,经校园网公示一周,无人举报其身份不符,仍以招录信息颁发其学历证书。
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证明材料,瞒混学校通过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审查。
如发生上述情形,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直接以不通过处理,并对涉嫌造假的学生个人予以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学业证明书的办理。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所需材料要求如下:
(1)学历证书遗失,学生登报发布遗失申明。凭遗失申明、身份证复印件、录取名册,办理学历证明书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出具与原证书同版同效的毕业证明书。
(2)学历证书损坏,凭坏损证书残件、录取名册,办理毕业证明书申请。经学校审核通过,出具与原证书同版同效的毕业证明书。
(3)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需提供近期两寸蓝底登记照纸质版和电子档。
(4)凡伪造资料,冒用他人名义办理毕业证明书的个人或团体,学校一经查实,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已办证明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5)学生需证明自身学历,情况紧急,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可依情况提供简式毕业证明。
第十条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学籍管理实施院系二级管理模式。相关职责如下:
学籍管理部门履行学生学籍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审核学生学籍异动、组织各系部实施学籍清查、新生入学复查、毕业资格审核等管理工作并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检查;
学生工作处负责在校生每学期注册情况统计、应征入伍学生相关学籍手续办理、违纪(考试舞弊除外)学生学籍处理;
各系部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辅导员核查、汇总、整理本系学生学籍信息材料,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集中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一起共同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备案和有关复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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